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76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梦婵,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梦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