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24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广森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聂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广森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偿还金额由3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55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