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186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城关荣华超市,经营场所泾阳县泾干大街柳苑小区门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2MA6TJA2WXC。
经营者:任建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泾阳县城关荣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