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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皓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3596号
案件名称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皓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皓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596号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焕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震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陶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铭,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尔,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龙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广威,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1年4月20日,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七分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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