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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与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6831号
案件名称曹娟与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娟;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沛县苏润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831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酒厂西路5号。

经营者:秦存勇,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女,1983年9月5日出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家店火车站东侧铁三局四处材料厂4幢、5幢。

法定代表人:赵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曹娟诉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曹娟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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