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931号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D1-102。
法定代表人:潘贝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潮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厦镇华海路8号1001室(研发车间)法定代表人:谢威。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潮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已与被告瑞安市潮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