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4号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建军,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建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