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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付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2898号
案件名称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付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付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898号原告: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锦涛。

被告:付丹丹,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付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碧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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