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65号 原告:史云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子兵,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杰,霸州市堂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陈子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史云辉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