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7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共和新路虹桥路**港汇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屏县大润发玛特超市,,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风雨桥社区信合广场**经营者:朱晓燕。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屏县大润发玛特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