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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2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623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子骄,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B1层-36号。

投资人:张丽鹏。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鼎辉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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