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619号原告: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港口路凯悦小区大门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Q。
法定代表人:朱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百货站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新。
本院在审理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诉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临泉县富康农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