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鹏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鹏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鹏辉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7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汉峪金谷A2-5-1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328617X。

负责人:江建华,总理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鹏辉加油站,住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泥沟镇姚庄村前薛路南div>投资人:姚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鹏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