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桃园镇育华村34组。
法定代表人:孙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生宇,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爱平,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海阳南路2号电子信息产业园8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夏晓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爱平、南通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一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海迪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生宇、被上诉人秦爱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被上诉人六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晓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迪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海迪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秦爱平、六一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六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号为201910041053.0,名称为“一种CSP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当归海迪科公司所有。
(一)涉案发明创造是一种工艺方法而并非光谱图。
秦爱平从事研究的技术领域是光谱图,并非CSPLED光源光谱图,仅通过光谱图无法看出工艺方法。
秦爱平、六一公司在该技术领域没有前期投入和积累。
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供职期间接触到完整的生产流程,应认定秦爱平涉案发明创造的工艺方法来源于海迪科公司。
(二)海迪科公司在CSPLED领域取得的种种荣誉以及数十项专利,表明海迪科公司具备强大研发能力以及研发基础。
涉案发明创造的工艺方法与海迪科公司基本一致。
(三)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实际接触并实际利用海迪科公司技术资料。
海迪科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入职告知书、离职交接表、收发的邮件等书证,证明秦爱平利用CSP副部长的职务可以完整接触整个部门运作,任职期间长达三个月,可以充分了解完整的工艺方法、工艺流程、知道整个工艺所需要的设备、环境、条件、原材料等。
海迪科公司另外提供秦爱平签字领取的请购单32份,包括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可以清楚的看出秦爱平申请专利中所用的原材料、设备等信息,证明秦爱平利用了海迪科公司的资源。
(四)海迪科公司与秦爱平之间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成果约定,自秦爱平离职后两年内,秦爱平作出的任何与CSP相关的技术成果都应当归属海迪科公司。
综上,涉案发明创造是秦爱平利用海迪科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且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海迪科公司所有。
秦爱平、六一公司辩称:秦爱平2018年3月之前就已经研发成功涉案发明创造,秦爱平是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其同意六一公司申请专利是正当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海迪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海迪科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归海迪科公司所有;
2.秦爱平、六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6日,六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CSP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为秦爱平,申请号201910041053.0,公布日为2019年4月16日,其权利要求为: 1.一种CSPLED光源,其特征在于,包括芯片,所述芯片上依次设有第一粉胶层、第二粉胶层和第三粉胶层,第一粉胶层为发射峰值波长650-655nm的荧光粉和硅胶的混合层,所述第二粉胶层为发射峰值波长530-540nm的荧光粉和硅胶的混合层,所述第三粉胶层为波长495-500nm的荧光粉和硅胶的混合层,所述第一粉胶层的厚度为50-70um,所述第二粉胶层的厚度为140-200ym,所述第三粉胶层的厚度为10-20um,所述第一粉胶层、第二粉胶层和第三粉胶层的面积大于所述芯片的面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为发射峰值波长447-455nm的蓝光芯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粉胶层的发射峰值波长650-655nm的荧光粉和硅胶的混合比例为0.055:2g;
所述第二粉胶层的发射峰值波长530-540nm的荧光粉和硅胶的混合比例为0.68:2g;
所述第三粉胶层的发射峰值波长495-500nm的荧光粉和硅胶混合比例为0.14:2g。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粉胶层、第二粉胶层和第三粉胶层的面积相等,所述芯片与所述第一粉胶层四边之间的边距范围为100-210um。
5.一种CSPLED光源的制作方法,用于制作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其特征在于,具体制作步骤如下: S1、选择发射峰值波长447-455nm的蓝光芯片,将蓝光芯片放置在高温膜上;
S2、将发射峰值波长650-655nm的荧光粉和硅胶加入稀释剂,按0.055:2:3g的比例混合后对蓝光芯片进行第一次喷涂,然后进行烘烤,烘烤后形成第一粉胶层,所述第一粉胶层的面积大于蓝光芯片的面积;
S3、将发射峰值波长530-540nm的荧光粉和硅胶加入稀释剂,按0.68:2:3g的比例混合后喷涂到第一粉胶层上,然后进行烘烤,烘烤后形成第二粉胶层;
S4、将发射峰值波长495-500nm的荧光粉、硅胶和稀释剂按0.14:2:3g的比例混合后喷涂到第二粉胶层上,然后进行烘烤,烘烤后形成第三粉胶层后降至常温,得到CSPLED光源;
S5、在第三粉胶层上放置UV膜后将CSPLED光源倒置对CSPLED光源进行裁剪,所述蓝光芯片与第一粉胶层四边之间的边距范围为100-210um;
S6、对CSPLED光源按色温5000K中心坐标点X:0.346、Y:0.359的标准进行测试分类。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S2中所述第一粉胶层的厚度为50-70um,所述烘烤为在80°的温度下烘烤0.5小时后,再在150°的温度下烘烤1小时。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S3中所述第二粉胶层的面积与所述第一粉胶层的面积相等,所述第二粉胶层的厚度为140-200um,所述烘烤为在80°的温度下烘烤0.5小时后,再在150°的温度下烘烤1小时。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CSPLED光源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S4中所述第三粉胶层的面积与所述第二粉胶层的面积相等,所述第三粉胶层的厚度为10-20um,所述烘烤为在80°的温度下烘烤0.5小时后,在150°的温度下烘烤1小时,再在180°的温度下烘烤6小时,最后在100°的温度下烘烤1小时。
根据涉案发明创造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室内照明光源经历了白炽灯、普通荧光灯(日光灯节能灯)、普通白光LED灯以及目前全新的光谱光源,即连续的光谱线饱满的高显指全光谱CSPLED光源,护眼健康。
CSP(chipscalepackage)芯片级别封装,CSP技术传统定义为封装体积与LED晶片相同或体积大于LED晶片20%且功能完整的封装元件,CSP封装目的为缩小封装体积,提升晶片可靠度,改善晶片散热。
本发明是在CSP封装过程中,采用多层次,不同波长荧光粉与硅胶组合,来实现一种色温5000K连续的光谱线饱满的高显指的全光谱光源。
说明书[0007]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CSP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采用多层次不同波长荧光粉与硅胶组合,来实现一种色温5000K连续的光谱线饱满的高显指的全光谱光源。
[0022]段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CSPLED通过补全短少的青光,短波绿光及长波红光,大大增强了光谱的连续性,增强了色域的饱和度,提升了光品质,适合室内照明,特别适合教室使用,护眼健康;
另外普通LED白光因缺少光谱,显指Ra=70左右,R1-R15值从负到正光色域不饱满,本发明CSP通过调节荧光粉配比的方案,补全了缺少的光谱部分,不仅提高了显色指数Ra>93,还使R1-R15值都大幅提升了,光源色域更饱满。
2020年1月3日,海迪科公司提起涉案发明创造权权属纠纷之诉。
诉讼中海迪科公司进一步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系秦爱平利用在海迪科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技术资料,并利用了海迪科公司提供的资金、原材料、零部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海迪科公司。
对此原审法院查明,海迪科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LED芯片、图形化蓝宝石衬底片、外延片、光电设备及配件等。
海迪科公司研究开发的芯片级封装(CSP)的LED芯片获得过一定的荣誉。
2015年12月,海迪科公司“LED倒装高压白光芯片”项目获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证书;
2018年2月,海迪科公司的“LED芯片测试分选智能生产车间”获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颁发“江苏省示范智能车间”证书;
2019年3月29日,海迪科公司“基于芯片级封装(CSP)的LED倒装高压芯片”项目获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2018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证书;
2019年6月3日,海迪科公司与常熟理工学院合作完成的“高光密度LED芯片级封装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获江苏省轻工协会颁发“江苏省轻工业科学技术奖励”证书。
期间,海迪科公司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数十件的与CSPLED相关的专利申请。
2018年7月9日,海迪科公司与秦爱平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聘用秦爱平进入该公司从事CSP工作。
期限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试用期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根据秦爱平在《求职登记表》中的登记,其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的光电子、激光专业,此前自2017年7月至今任职于江苏般若电子工业公司。
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秦爱平同意在与海迪科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因任何原因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保守公司在上述技术及其它方面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从事与海迪科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行为。
根据秦爱平签字确认的《入职告知书》中约定,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的任职为:CSP副部长,属CSP项目部,本职工作为: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现场管理、费用成本控制、组织协调、参与决策、属员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组建CSP项目,承担此项目的工艺、技术、研发等工作。
职责与工作任务为:职责一:组建CSP项目部,对CSP产品的研发以及技术改进,CSP产品的生产导入;
职责二:品质异常品的数据分析,及协助品质部门处理异常或客诉,对品质提升给出意见;
职责三:对CSP研发生产所需材料的建议与评估,配合其他部门或人员,对新产品或新工艺提供数据参考;
职责四:负责制定测试方法、对安全测试认证项目进行方案评估,负责制定测试方法、对安全测试认证项目进行方案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具详细评审报告;
职责五:组织建立和完善生产指挥系统,编制生产计划,检查生产工作,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职责六:根据生产运行计划,掌握生产进度,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组织分配劳动力;
职责七:每周一次定期召开生产会,分析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职责八:抓好设备管理,提出更新改造方案,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职责九:负责生产中的技术和质量保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直接报总经理;
职责十:充分利用一切资源,确保管辖范围内盈利;
职责十一: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18年11月14日,秦爱平以个人原因为由从海迪科公司离职。
海迪科公司提交的证据《研究院请购单》显示,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秦爱平在数十份请购单的审核人栏或核准人栏内签名,请购单内列明的物品包括白胶、UV膜、荧光粉、芯片、PCB基板、钢网、硅胶、二甲苯、锡膏、有研粉等等。
海迪科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电子邮件显示,秦爱平作为发件人或收件人的多份电子邮件主题名称分别为“7月绩效更正”“RE:设备安装”“爱鸿阳内部订单”“生产指令单初版”“项目进度一览表”“一周工作计划安排及9月份工作计划安排”等。
原审诉讼中,秦爱平抗辩认为其长期从事与电子有关的工作,其就涉案发明创造所涉技术方案在2018年3月之前已研发成功,属秦爱平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海迪科公司无关。
另查明,六一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技术的研发、逆变器、转换电源、LED节能护眼照明灯具、LED汽车灯具、隧道专用照明电源及灯具、照明设备生产、销售。
根据六一公司在其官网自述,其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学校LED健康智能化照明产品的研发及生产型企业。
秦爱平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其社保在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缴费单位为南通极光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到2018年1月的缴费单位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到9月的缴费单位为江苏般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起至今的缴费单位为六一公司。
就其尚在海迪科公司期间为何由六一公司缴纳社保的原因,秦爱平声称系因海迪科公司不愿意为其续缴社会保险,故由自己出钱委托六一公司代为缴纳。
秦爱平提供的(2020)苏皋证字第556号公证书记载,其与微信号为“wxid_rq2tcxsfceXXXX”、微信名为“石海军”的用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8年1月22日至4月19日,秦爱平多次向石海军发送多张光源光谱图,并发送了“秦经理1.xps”“全光谱.pdf”的文档,并有“石总上午好,那金黄光样品打样不了,颜色是否和你们一致”“石总好,那2835金黄光试了吗”“试了,就照此做吧,注意后面的必须也要一致”“样品啥时好出”“石总,今天发给你,你先做一块板,我们再做单色480补缺口”“这是手机屏的光谱,它的尖端在0.6,怎么做的这么低的,南京刚才在问我的”“手机亮度也会影响相对光谱的”“那样品明后天可以从深圳寄出”“441k5050红光(缺口为负极)一会儿我弟送给你”“石总,关于台灯白光大约55元/k,兰光65元/k”“今日送5050红光259k”等的对话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海迪科公司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系秦爱平利用在海迪科公司在职期间接触到的技术资料和利用了海迪科公司提供的资金、原材料、零部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经查,涉案发明创造为涉及一种CSPLED光源结构、材料及配比及其制作方法的两个具体技术方案。
现有证据表明,海迪科公司实际研发生产过程中包括了CSPLED光源项目,秦爱平本人具备了有关LED光源的技术背景,其在进入海迪科公司之前也在相关技术领域的企业中任职。
然而诉讼中海迪科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CSPLED光源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及其制备工艺,也未能证明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任职期间实际接触了上述技术信息的相关内容。
此外,海迪科公司也未能证明秦爱平实际利用了海迪科公司的资金、技术、设备或原材料从而作出了涉案发明创造。
因此,海迪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海迪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海迪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海迪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该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申请的四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日为2018年10月16日,申请号201811202918.9,发明名称为“一种晶圆级芯片CSP封装结构及其制备方法”;
(2)申请日为2018年12月7日,申请号201811495570.7,发明名称为“一种高显指高光效封装体”;
(3)申请日为2019年1月10日,申请号201910021856.X,发明名称为“一种全光谱光源封装结构及其制造方法”;
(4)申请日为2019年3月25日,申请号201910228010.3,发明名称为“一种紧致贴合芯片的CSP封装结构及其制备方法”。
第二组证据是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3日秦爱平任职CSP副部长期间内签字的五份操作指导书。
欲证明秦爱平实际接触了CSP芯片封装生产过程的技术资料。
六一公司和秦爱平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应采信。
同时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本院对于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将审查与本案的关联性,补充查明相关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摘要:本发明属于半导体封装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一种CSP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光源包括芯片,芯片上依次设有第一粉胶层、第二粉胶层和第三粉胶层,……,第一粉胶层、第二粉胶层和第三粉胶层的面积大于芯片的面积。
本发明CSPLED通过补全短少的青光,短波绿光及长波红光,大大增强了光谱的连续性,增强了色域的饱和度,提升了光品质,适合室内照明,特别适合教室使用,对同学们起到健康护眼的作用;
另外还通过调节荧光粉配比的方案,补全了缺少的光谱部分,……,使光源色域更饱满。
(二)申请日为2018年10月16日,申请号201811202918.9,发明名称为“一种晶圆级芯片CSP封装结构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人海迪科公司(以下简称海迪科公司在先专利)。
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晶圆级芯片级CSP封装结构及其制备方法,包括一芯片,在所述芯片出光面上设置有第一浓度荧光层,形成封装体A,且所述芯片出光面的侧面 (三)秦爱平在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3日任职海迪科公司CSP副部长期间签字的操作指导书包括:真空脱泡机操作指导书(CSP);
翻转机操作指导手册(芯片);
搅拌机操作指导书(CSP);
高精度快速光谱辐射计设备使用操作说明书(SMT);
烤箱清洗作业指导书(CSP),均为芯片级封装CSP专业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所有指导书页脚均注明:本文件为海迪科公司智慧财产,非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及对外发行。
(四)经本院释明,在规定的举证限期内,秦爱平未提交在入职海迪科公司之前已经作出涉案发明创造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发明创造是否是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包括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
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三是发明创造是该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
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根据查明事实,首先,2018年7月9日,海迪科公司与秦爱平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聘用秦爱平进入该公司从事CSP工作,担任CSP副部长。
2018年11月14日,秦爱平从海迪科公司离职。
可见,秦爱平与海迪科公司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是海迪科公司的员工。
其次,2019年1月16日,六一公司就涉案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文件中,发明人为秦爱平。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为秦爱平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定秦爱平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是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再次,涉案发明创造与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有关。
秦爱平未提交在入职海迪科公司之前就作出过涉案发明创造的相关证据。
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入职海迪科公司之前曾研究过光源光谱图,与属于半导体LED晶片封装技术领域的涉案发明创造有明显区别。
海迪科公司在先专利与涉案发明创造均属于对LED光源(半导体LED晶片)的CSP(芯片级封装)技术领域,同样采用控制各层荧光粉厚度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区别仅在于涉案发明创造的制备方法涉及的工艺和参数更加具体,并且通过增加青光、绿光及红光,增强光谱的连续性,增强了色域的饱和度。
根据秦爱平在海迪科公司担任CSP副部长,从事CSP相关技术的工艺、技术、研发等工作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与其在海迪科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
最后,涉案发明创造是秦爱平从海迪科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秦爱平于2018年11月14日从海迪科公司离职后,六一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以秦爱平为发明人提出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此时距秦爱平离职仅两个月。
综上,秦爱平作为发明人的涉案发明创造,系其从海迪科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并且与其在海迪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定要件。
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发明创造是秦爱平作为海迪科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海迪科公司。
海迪科公司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应当强调的是,在认定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同时可以考虑产品功能和市场竞争性帮助判断。
“有关”指的是技术领域以及工作职责等的相关性,而不是具体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思路的相关性,有关技术方案与原单位是否已有公开技术或技术秘密无关,也与技术方案的区别或创造性无关。
在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并不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的比对,更不要求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原单位已经形成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综上所述,海迪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申请号201910041053.0、发明名称为“一种CSP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600元。
由秦爱平、南通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92号 案 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李思倩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9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权;
权属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爱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申请号201910041053.0、发明名称为“一种CSP LED光源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原判决主文:驳回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引用案例 (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 法律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裁判观点 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
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三是发明创造是该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
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在认定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是否有关时,应当重点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同时可以考虑产品功能和市场竞争性帮助判断。
“有关”指的是技术领域以及工作职责等的相关性,而不是具体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思路的相关性,有关技术方案与原单位是否已有公开技术或技术秘密无关,也与技术方案的区别或创造性无关。
在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时并不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的比对,更不要求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原单位已经形成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