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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壹加捌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壹加捌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壹加捌便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壹加捌便利超市(经营者宋辉),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壹加捌便利超市(经营者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后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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