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茂全,男,1973年7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民,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堃鹏,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茂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