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贝亮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伟。
被告:王兴伟,男,住石家庄市深泽县,系石家庄贝亮日化有限公司独资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贝亮日化有限公司、王兴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