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93号 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49959)。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唐台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俊婉,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晶晶,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俊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