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6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731YU1Q。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招远市文黑秀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河东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5MA3M3QWG41。
经营者:浦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文黑秀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