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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义与吉林市昌邑区天泰达食杂店、吉林市昌邑区春明日杂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5311号
案件名称谢宏义与吉林市昌邑区天泰达食杂店、吉林市昌邑区春明日杂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宏义;吉林市昌邑区天泰达食杂店;吉林市昌邑区春明日杂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311号原告:谢宏义,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天泰达食杂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莲花胡同一号16号门市。

经营者:尹春明。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春明日杂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莲山胡同一号16号门市。

经营者:尹春明。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天泰达食杂店、吉林市昌邑区春明日杂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宏义负担。

余款1275元,退还谢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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