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339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海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40-44号2幢一层育芳新城市场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海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