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5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鸣超市。
经营者:刘银火。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