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52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
经营者:方雅丽。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