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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民初1052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52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黄七甲村。

经营者:方雅丽。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黄七甲发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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