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16执1469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利永衡烟酒店、王雅茹: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利永衡烟酒店、王雅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利永衡烟酒店、王雅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