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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滕州市西岗曹庄矿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滕州市西岗曹庄矿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滕州市西岗曹庄矿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6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西岗曹庄矿区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滕州市西岗曹庄矿iv>法定代表人:李士龙。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西岗曹庄矿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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