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天达通讯器材经销部,经营,经营地址:满城区中山路div>经营者:张新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天达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