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4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源丰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金乡路兴河东区二区门口。
经营者:刘洪波。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源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