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189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飞骏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城东新村综合楼商铺1-4号。
经营者:张巧玉,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宗安(张巧玉丈夫),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飞骏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童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