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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厚街分公司、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582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厚街分公司、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厚街分公司;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2民初582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厚街分公司 负责人:陈应仔。

被告: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舜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厚街分公司(以下简称濠丰公司厚街分公司)、东莞市濠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其中,第70855号商标、第1191997号商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

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

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该些品牌,使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盛世华夏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第70855、7859363、4443289、8136217、3244778、3244779号商品盛世华夏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的侵权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84.5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500元、律师费3333.33元、调查取证费用666.67元、公证费250元、公证购买费65.5元),合计2.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公证商标注册证6份、批复2份、大事记(网络打印件)、(2016)粤江江海第3937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打印件)。

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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