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29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1。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邱庙众鑫大润发超市,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杨疃镇邱庙街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3NA2M4FRA80。
投资人:林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邱庙众鑫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