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110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津津,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津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