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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知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77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世纪广场商业楼**3-2iv>法定代表人:葛现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世纪广场商业楼**4-5v>法定代表人:马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9年12月9日追加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京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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