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41号之一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D。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路570号银丰商务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C。
法定代表人:贺涛辉。
被告:广东新星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路570号银丰商务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
法定代表人:殷芳。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广东新星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2019年11月22日,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