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365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洁芳,职员。
被告:郭骏,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石锴锐,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蒙蒙,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