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39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香,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