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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439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39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香,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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