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25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红黄蓝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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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负责人:魏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红黄蓝幼儿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