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1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1126776。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810021734。
被告:李立斌,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李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