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0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陈立奇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
经营者:陈立奇。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陈立奇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正点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正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