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42号 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定芳,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定芳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因原告需与被告协商,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后收取625元,由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