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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与谢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4842号
案件名称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与谢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谢定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42号 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定芳,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定芳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因原告需与被告协商,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后收取625元,由原告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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