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2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845号。
负责人:白丽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愉,该店员工。
被告:台州西西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工业园区3号(台州路达鞋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仙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稳,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薇,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西兴店、台州西西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