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宁0205刑初136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郏某,生于河南省上蔡县,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
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拘列逃,同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2019年7月29日投案自首后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银川车站派出所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同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1日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019年10月24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1,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二部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郏某及其辩护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郏某与朱某(已判刑)租赁惠农区良种繁殖场李某2的面粉厂,先后从兰州、山东等地购进散装润滑油销售。
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郏某与朱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带有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包装桶、商标标识、防伪标示等,将散装润滑油分装后冒充昆仑牌润滑油销售。
自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共使用昆仑牌注册商标并出售假冒昆仑牌润滑油价值198944元。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查获170千克装的桶装润滑油66桶,其中使用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14桶,其市场标价23100元。
经鉴定,查获的润滑油有13个样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润滑油质量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郏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22044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郏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郏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郏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同时被告人郏某系初犯、其假冒的注册商标单一、销售金额相对较少,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郏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KunLun”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278206号,商标所有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包括润滑油、润滑剂、润滑脂、工业用油、工业用蜡、除尘制剂、工业用凡士林、皮带油,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共有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514990号,商标注册代表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郏某与朱某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石嘴山市东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文具用品销售。
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5日。
自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郏某与朱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带有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包装桶、商标标识、防伪标示等,将散装润滑油分装后冒充昆仑牌润滑油销售,其中通过王某2经营的卫星润滑油经销部向石嘴山市科通冶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价值129946元、向宁夏荣盛集团特种合金有限公司销售价值37691元、向宁夏德信祥冶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价值31307元的假冒昆仑牌润滑油,经营数额共计198944元。
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查获170千克桶装润滑油66桶,其中使用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14桶,经被告人郏某供述及与其他证据印证,该14桶润滑油的市场标价为每桶1650元,合计23100元;
同时经鉴定,案发现场查获的润滑油中有16桶质量不符合国家润滑油质量标准。
另查明,扣押物品已随(2016)宁0205刑初12号刑事案件移送并处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企业信息、税务登记证、中国西北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授权委托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司西北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2016)宁02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证人赵某、王某2、侯某、沈某、关某、张某、李某2、靳某、王某3、朱某证言、归案经过;
被告人郏某的供述和辩解;
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报告》第15080001号鉴定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10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司西北分公司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鉴定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220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郏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但从案发现场查获的润滑油中有16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酌情对被告人郏某从重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关于公诉机关判处被告人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李某1关于被告人郏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周丽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风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4)19号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