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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兆华百货商场(经营者:沈兆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2民初729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兆华百货商场(经营者:沈兆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兆华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2民初729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兆华百货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S358省道692号。

经营者:沈兆华,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兆华百货商场(经营者:沈兆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其中,第70855号商标、第1191997号商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

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

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该些品牌,使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经调查,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号、第1671555号、第7859363号、第4443289号、第8136217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第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合计4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公证商标注册证8份、批复2份复印件、大事记(网络打印件)、(2016)粤江江海第3705号公证书、发票2份。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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