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3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涛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没有提供证据或线索证明被告黄涛是以什么名义从事经营,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或线索证明黄涛的经营场所。
本院认为,本案无法认定被告与本案有关联性,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