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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民终654号
案件名称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美行箱包店;东莞市美行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玲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凯,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美行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

法定代表人:林晨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东莞市万江美行箱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林晨光。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华强贸易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6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强贸易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强贸易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五十七元,由伊稻(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五十七元(已交纳),由东莞市美行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美行箱包店共同负担七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福建华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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