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知民初1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和鑫烟酒副食门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小区XX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6YFAP666。
经营者:王鑫,男,汉族,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小区XX号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和鑫烟酒副食门市商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