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670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碧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梅二街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明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碧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