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民初3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沈剑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双泉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柴杭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利、张建勇,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双泉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