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延升,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延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