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奥路**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瑞涛,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瑞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被执行人宋瑞涛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第5066126号“CNHT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执行人宋瑞涛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3.被执行人宋瑞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瑞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宋瑞涛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瑞涛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瑞涛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