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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执1135号
案件名称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6执1135号关于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立峰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刘立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遵化市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立峰支付本金5094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立峰账户内的存款50947元及执行费664.2元,扣划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664.2元已由被执行人刘立峰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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